
撞伤他人后反诬对方“碰瓷”,具备赔偿能力却恶意转移名下财产。近日,枣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迎来终审结果,被告人彭某某因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生效判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肇事负主责却耍赖,伤者维权终胜诉
2023年1月,彭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同向骑行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彭某某始终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为讨回公道,李某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彭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24年3月,判决生效且履行期满,彭某某仍分文未付,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赔偿并申报财产,但彭某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2024年6月,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可即便被拘留,彭某某依旧拒不执行。随后,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谎言被戳穿,转移财产露马脚
“当时是她自己摔倒,我好心去扶,反被讹上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彭某某情绪激动,坚称自己遭遇“碰瓷”,否认肇事事实,但其说法与生效民事判决完全相悖。
为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联系上当年处理事故的交警罗某某。据罗某某回忆:“到现场时,彭某某亲口承认撞了人,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询问笔录也经她签字。后来她知道现场没监控,才改口说对方‘碰瓷’。”检察官随后调阅事故卷宗,交警证言与现场记录、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彭某某的“碰瓷”谎言不攻自破。
谎言被拆穿后,检察官将审查重点聚焦于彭某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要件——是其是否存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初查发现,彭某某虽有工资收入及自建住房,但直接据此认定犯罪可能忽视其基本生存权,亦不符合《刑法》设定该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谦抑精神。
承办检察官并未止步,对案卷材料深度梳理后发现关键线索:彭某某银行账户自2023年10月起出现多笔异常取现记录,甚至存在微信零钱提现后立即取现的情况,该卡2024年3月初便停止使用;更可疑的是,其名下多个定期一本通账户均于2023年11月3日集中销户。这些异常资金流动,高度指向其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
27万转女儿账户坐实犯罪,终审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重点核查定期存款明细及去向。经查,2023年11月3日,彭某某将名下27万元资金集中转存至其女儿账户。面对这一铁证,彭某某仍谎称无存款,企图掩盖事实。
鉴于彭某某行为涉嫌犯罪且拒不认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资金去向、其女儿证言等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2025年3月,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彭某某依然拒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枣阳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彭某某不服上诉,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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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亚丽 | 通讯员: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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