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播行业蓬勃发展背景下,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作纠纷日渐增多。近日,老河口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直播合同纠纷案,主播小李(化名)因在签约期间私开“小号”跨平台直播,还擅自停止原平台直播并注销账号,被签约公司诉至法院索要高额违约金。
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直播经纪公司,此前与艺人小李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为小李提供直播间、专业设备、系统培训及流量扶持,并支付保底工资;作为回报,小李需在合同期内专属在甲公司安排的公会进行直播,不得擅自变更直播渠道。
合作初期,双方配合顺畅,小李的直播事业在公司扶持下逐步起步。但直播一段时间后,小李因对收入分成比例不满,觉得未达到心理预期,逐渐产生解约想法。在未与甲公司进行任何有效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小李单方面停止了在原平台的直播活动,并直接注销了专属直播账号。
甲公司在后续核查中发现,小李在与公司合作期间,早已私下注册“小号”,在其他直播平台同步开展直播活动。甲公司认为,为培养小李,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其擅自停播、注销账号及私开“小号”跨平台直播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遂将小李诉至老河口市法院,要求其依据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小李辩称,签约后的收入未达到自身预期,合作已无继续下去的必要,注销账号是因心灰意冷,私下用“小号”直播仅为维持基本生计,并未意识到该行为会构成严重违约。他表示愿意赔偿公司相应损失,但协议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数额过高,自身无能力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李在合同期内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停播、注销账号并在其他平台私开“小号”直播,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但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过高,且小李确无足额支付能力,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精准核算。法官随后重点开展调解工作,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甲公司同意小李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万元,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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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闵佳 | 通讯员: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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