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9月16日,襄阳市出台了《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襄政规〔2025〕6号)。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3年5月,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目前该文件已经失效,需要进行修订。
当前我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还存在配套政策不健全、水费与污水费征收不同步、代征不到位、使用管理不精细等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厂网一体化”工作部署要求,我市急需出台相应的政策,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区(含襄州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职责是什么?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日常征管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四、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在襄阳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用水量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城市污水处理费如何代征?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个人(含转供水的区域供水公司)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直接征收的除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实行联网监督管理。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同步征收、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上报售水量和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征缴入库。
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负责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上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
九、如何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积极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的“厂网一体”专业化建设运行维护,新建或现有厂网可归集为一个主体运营的,推行“厂网一家管”的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确定由该主体统一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网“排查、设计、建设、运维”,实现“厂网一体化”和建设管理运维责任统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