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仍大量收购并销售香烟,其行为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此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该证已于2023年12月6日被谷城县烟草专卖局注销。此后,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与其父亲在未重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收购卷烟,并在其位于谷城县石花镇某村的零售超市内销售。
经查明,在此期间,二人销售卷烟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左右。2024年1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联合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对该超市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57个品种、共计733条卷烟。经认定,这些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04990元。李某在非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大约为2100元。案发后,李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余元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733条香烟,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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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闵佳 | 通讯员:邓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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