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戏,全靠演技”
缓刑期间冒充公职人员
谎称自己是某单位科长
假借谈恋爱之名
行诈骗之实
近日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胆大包天”的诈骗案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李某通过某相亲网站认识了柳某,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聊天过程中,李某自称是市里某政府单位科长,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条件优渥,多次向柳某发送虚假工作照片,骗取柳某信任。沉浸在甜蜜恋爱中的柳某,并未意识到自己已经掉进了李某设下的圈套。
同年8月,李某以要承接工程,需要投资为由,将一份已失效的房产证押在柳某处,骗取柳某三十万元。
2024年5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此次作案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网络交友不慎引发的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多发。网络交友虽便捷,仍需保持清醒头脑和警惕心理。
一是核实身份信息。通过单位官网、工作证件等多种途径查验其所称的“公职人员”“企业高管”等身份真伪,勿轻信照片和自我包装。
二是谨慎钱财往来。一旦对方以“投资周转”“亲人急病”等理由提出借款或转账,应提高警惕、慎之又慎,如发现对方回避见面、反复要钱,应及时终止关系并保留证据。
三是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方仅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物,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避免陷入“无效”骗局。
四是强化反诈意识。牢记“三不”原则: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及时了解最新诈骗手法,增强自身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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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樊城法院
编辑:杜临雪 | 校对:汪嘉丽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