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对赵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件的判决引发了社会对野生植物保护的广泛关注。
2023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赵某某多次前往宜城市郊外山林,直播采挖野生兰草,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累计售卖178株,获利11530元。2024年3月10日,赵某某再次进行直播采挖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扣押兰草49丛,共计127株。经鉴定,其中126株为蕙兰,1株为春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兰草具有较高的观赏、药用、生态、科研和文化价值,但由于公众对其稀有性认识不足,过度采挖现象屡禁不止。自2021年9月起,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非法采集、买卖、收购、加工国家保护野生植物或破坏其生长环境均属于违法行为。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并在相关人员监督下异地补植兰草318株,积极修复生态。宜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赵某某以原判认定株数错误、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襄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结合其采挖手段、出售数量、获利金额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兰草承载君子之德,珍爱花木更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办理此案的襄阳中院法官张银洁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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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闵佳 | 通讯员: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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