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行为,维护产品质量、道路交通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依法开展整治。现就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主体资格合法
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从事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需同时遵守相关经营要求。
二、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核查产品合格证、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确保所销售车辆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国家标准和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履行真实信息告知义务
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者销售时须以书面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电动车属性及驾驶资格告知书》,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除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或乘用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如摩托车驾驶证、汽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以口头承诺、海报宣传等形式作“不用挂牌”“无需驾照”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1.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2.严禁擅自改装、拼装电动车(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蓄电池类型/容量、电机功率、车体结构等影响安全性能的关键参数);
3.各经销商应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销售公示,明确告知消费者购车注意事项。不得以“助力车”“观光车”"城市代步车”“老年代步车”等名义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
五、严禁实施违法经营行为
严禁实施价格欺诈、串通涨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联合执法与法律责任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6月23日
记者:徐辉| 通讯员:梁政
编辑:赵文丽|校对:李燕飞
审核:蔡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