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夏之后温度持续攀升,5月29日,市人社部门发布温馨提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可按规定领取高温津贴了。
据介绍,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重要权益,根据2013年湖北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对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也是享有高温津贴的。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对于一些劳动者的咨询,人社部门表示,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我省具体执行标准为12元/天,是以天为单位计算,不是以月或小时为单位计算。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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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徐勇 | 通讯员:石闪闪 孙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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