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日前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满足异地缴存人员住房贷款需求,经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批准,现就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异地缴存职工概念。将"异地缴存职工是指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支机构以外、由异地(省内、省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为:异地缴存职工是指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放开户籍限制。将"异地缴存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人或配偶户籍为襄阳市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调整为: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
三、取消缴存职工个人申请"异地缴存类别"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异地缴存类别账户由中心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缴存职工无需再单独申请。
四、扩大受理范围。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异地贷款受理范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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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唐兰刚
编辑:滕树杰 | 校对:刘斌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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