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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4.8.7”非法制售“特供”酒假酒系列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樊城区公安分局

案件情况:2024年7月-8月,襄阳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缜密侦查获取线索,联合查处了沈某波非法制售“特供”酒、假酒系列案件。相关警力在北京、山西、襄阳等地同时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查获贴有“人民大会堂”“京西宾馆”“北京军区”“国务院机关”等“特供”字样的茅台酒,以及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白云边、石花等品牌的成品酒,合计1000余件;制假原料基酒1000余公斤,灌装设备、气泵、拉铆枪等生产工具5套,包材21万余件。销售网络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涉及犯罪嫌疑人214名。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打掉生产窝点 2个、仓储窝点10个,摧毁北京制售假酒团伙1个、襄阳制售假酒团伙1个、河南售假团伙1个,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二:2024.2.5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案件情况:2024年3月,枣阳市公安局根据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线索查获张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2023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从广西防城港市阙某笼手中,购进黄鹤楼品牌系列假冒卷烟1612条进行非法销售。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网上追逃3名,摧毁窝点3个,打掉湖北、广西犯罪团伙2个,查获假冒黄鹤楼等品牌卷烟1500余条、涉案车辆3台,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该案已进入刑事诉讼阶段。

案例三:保康同创置业有限公司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费用案

执法机构: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4月取得林溪家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时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了商品房总价款及交房条件,同时约定燃气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业主持有同创公司出具的申请单到天然气公司申请开户并购买天然气,即可开通使用。2023年12月开始,当事人通过保康县盛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林溪家园业主交纳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在购房合同价款之外每户收取2360元,不交费就不给业主商品房钥匙、不出具天然气开通申请单。当事人总计向118户业主收取27.84万元。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改价管〔2021〕88号《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21年3月1日起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第四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向118户业主清退多收价款27.84万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枣阳市天宏健身有限公司违法格式条款合同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4年10月14日,根据投诉线索,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枣阳市西城襄阳路18号财富广场街114号E学教育城一楼,店面招牌为“东尚游泳健身”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会籍申请表》(新/旧版)、《东尚健身私教课程协议》《星东尚健身游泳课程协议》等多种协议文本。其中有“游泳教练课时费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转让费按会员入会费用的40%收取,年卡以下会员不可转让”等条款内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制定并使用的格式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利用不公平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襄阳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件情况:2024年5月,游客投诉反映其在襄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襄约港珠澳双飞5日游”行程,因领队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同行游客携带超量香烟未就超量部分申报关税被香港海关处罚6644.9元。经查明,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内容未填写,落款处旅行社的信息不完善,签约时间、地点未载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人民币2万元。经调解,当事人旅行社补偿投诉人5000元。

案例六:湖北省鹏鹂禽业有限公司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情况:2024年9月27日,襄阳市高速交警大队、襄城区公安分局在襄阳南高速路口开展冷冻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辽M***91的冷链车,车内装载有畜禽产品,没有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市农业农村局。经查明,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与石家庄开广饲料有限公司签订动物产品(高温鸡)购销合同,标的产品17072.3公斤,价格2.8元/公斤,微信转账实付货款47802元。通过运满满网络平台签约冷链车承运人张某某,于9月27日在荆州七尚科技园内装车,准备运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当事人发运该批产品时未按规定申报动物检疫。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第一百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340.60元。

案例七:樊城区李某某诊所超出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案件情况:2024年7月,襄阳市卫健委接到市民李某投诉,称其于2024年3月在樊城区李某某诊所看病,花费了2600元钱,双方发生纠纷,要求该诊所退还其一半治疗费用。经查,樊城区李某某诊所在为患者李某实施治疗过程中,存在超出备案的内科诊疗科目实施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卫生健康机关依法对该诊所实施了行政处罚。针对李某的诉求,执法人员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樊城区李某某诊所退还投诉人李某1300元治疗费用,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处理结果:对樊城区李某某诊所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襄阳超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受益者名义发布培训广告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4日,接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线索,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违法培训广告。经查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15日,该公司客服人员程某某使用公司提供“超海科技”微信号,用于公司宣传及联系学员客户。程某某用上述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新店客户合作快一个月卖出快40单,营业额3000+盈利1000+”等多条宣传广告,同时配有业绩较好学员的网店经营业状况截图图片。广告中“合作学员”“合作客户”“新店客户”均为当事人开展网店培训业务的受益者。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涉案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该公司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发布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九:东津新区(经开区)痣净阁美容美甲店经营未经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4年11月,东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凝妍美古方中泥膜”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备案(注册)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存在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隐患,依法“诉转案”移交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明,该店于2024年10月至11月间,通过微信渠道购进20袋上述泥膜,货值金额7960元,部分用于店内美容服务,另有一袋以398元价格外销。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产品标签缺失关键信息且无法提供备案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没收涉案产品,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十:乔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交通运输局

案件情况:2024年12月7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乔某某,驾驶巡游出租汽车鄂FX9**9在刘集机场候客时,没有主动将计价器复位归零,致使该车计价器一直处于计费状态。乘客马先生上车后,驾驶员乔某某也没有规范使用计价设备、重新打表计费,遂投诉当事人出租车计价器计费存在问题。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计价器,发现鄂FX9**9出租汽车计价器等候时间1小时30分钟产生计费34元,转嫁由消费者支付。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侵害了乘客合法权益,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同时给予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处理。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来源: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

编辑:杜临雪 | 校对:汪嘉丽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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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公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执法典型案例

2025-03-14 09:00   襄阳融媒体中心  

案例一:“2024.8.7”非法制售“特供”酒假酒系列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樊城区公安分局

案件情况:2024年7月-8月,襄阳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缜密侦查获取线索,联合查处了沈某波非法制售“特供”酒、假酒系列案件。相关警力在北京、山西、襄阳等地同时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查获贴有“人民大会堂”“京西宾馆”“北京军区”“国务院机关”等“特供”字样的茅台酒,以及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白云边、石花等品牌的成品酒,合计1000余件;制假原料基酒1000余公斤,灌装设备、气泵、拉铆枪等生产工具5套,包材21万余件。销售网络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涉及犯罪嫌疑人214名。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打掉生产窝点 2个、仓储窝点10个,摧毁北京制售假酒团伙1个、襄阳制售假酒团伙1个、河南售假团伙1个,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二:2024.2.5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案件情况:2024年3月,枣阳市公安局根据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线索查获张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2023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从广西防城港市阙某笼手中,购进黄鹤楼品牌系列假冒卷烟1612条进行非法销售。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网上追逃3名,摧毁窝点3个,打掉湖北、广西犯罪团伙2个,查获假冒黄鹤楼等品牌卷烟1500余条、涉案车辆3台,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该案已进入刑事诉讼阶段。

案例三:保康同创置业有限公司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费用案

执法机构: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4月取得林溪家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时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了商品房总价款及交房条件,同时约定燃气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业主持有同创公司出具的申请单到天然气公司申请开户并购买天然气,即可开通使用。2023年12月开始,当事人通过保康县盛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林溪家园业主交纳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在购房合同价款之外每户收取2360元,不交费就不给业主商品房钥匙、不出具天然气开通申请单。当事人总计向118户业主收取27.84万元。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改价管〔2021〕88号《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21年3月1日起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第四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向118户业主清退多收价款27.84万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枣阳市天宏健身有限公司违法格式条款合同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4年10月14日,根据投诉线索,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枣阳市西城襄阳路18号财富广场街114号E学教育城一楼,店面招牌为“东尚游泳健身”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会籍申请表》(新/旧版)、《东尚健身私教课程协议》《星东尚健身游泳课程协议》等多种协议文本。其中有“游泳教练课时费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转让费按会员入会费用的40%收取,年卡以下会员不可转让”等条款内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制定并使用的格式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利用不公平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襄阳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件情况:2024年5月,游客投诉反映其在襄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襄约港珠澳双飞5日游”行程,因领队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同行游客携带超量香烟未就超量部分申报关税被香港海关处罚6644.9元。经查明,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内容未填写,落款处旅行社的信息不完善,签约时间、地点未载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人民币2万元。经调解,当事人旅行社补偿投诉人5000元。

案例六:湖北省鹏鹂禽业有限公司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情况:2024年9月27日,襄阳市高速交警大队、襄城区公安分局在襄阳南高速路口开展冷冻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辽M***91的冷链车,车内装载有畜禽产品,没有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市农业农村局。经查明,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与石家庄开广饲料有限公司签订动物产品(高温鸡)购销合同,标的产品17072.3公斤,价格2.8元/公斤,微信转账实付货款47802元。通过运满满网络平台签约冷链车承运人张某某,于9月27日在荆州七尚科技园内装车,准备运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当事人发运该批产品时未按规定申报动物检疫。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第一百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340.60元。

案例七:樊城区李某某诊所超出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案件情况:2024年7月,襄阳市卫健委接到市民李某投诉,称其于2024年3月在樊城区李某某诊所看病,花费了2600元钱,双方发生纠纷,要求该诊所退还其一半治疗费用。经查,樊城区李某某诊所在为患者李某实施治疗过程中,存在超出备案的内科诊疗科目实施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卫生健康机关依法对该诊所实施了行政处罚。针对李某的诉求,执法人员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樊城区李某某诊所退还投诉人李某1300元治疗费用,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处理结果:对樊城区李某某诊所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襄阳超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受益者名义发布培训广告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4日,接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线索,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违法培训广告。经查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15日,该公司客服人员程某某使用公司提供“超海科技”微信号,用于公司宣传及联系学员客户。程某某用上述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新店客户合作快一个月卖出快40单,营业额3000+盈利1000+”等多条宣传广告,同时配有业绩较好学员的网店经营业状况截图图片。广告中“合作学员”“合作客户”“新店客户”均为当事人开展网店培训业务的受益者。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涉案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该公司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发布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九:东津新区(经开区)痣净阁美容美甲店经营未经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4年11月,东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凝妍美古方中泥膜”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备案(注册)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存在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隐患,依法“诉转案”移交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明,该店于2024年10月至11月间,通过微信渠道购进20袋上述泥膜,货值金额7960元,部分用于店内美容服务,另有一袋以398元价格外销。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产品标签缺失关键信息且无法提供备案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没收涉案产品,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十:乔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交通运输局

案件情况:2024年12月7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乔某某,驾驶巡游出租汽车鄂FX9**9在刘集机场候客时,没有主动将计价器复位归零,致使该车计价器一直处于计费状态。乘客马先生上车后,驾驶员乔某某也没有规范使用计价设备、重新打表计费,遂投诉当事人出租车计价器计费存在问题。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计价器,发现鄂FX9**9出租汽车计价器等候时间1小时30分钟产生计费34元,转嫁由消费者支付。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侵害了乘客合法权益,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同时给予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处理。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来源: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

编辑:杜临雪 | 校对:汪嘉丽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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