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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政府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根据2024年11月12日,代理市长杜海洋签署的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这一《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2024年10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以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对比新旧《办法》发现,修改的主要内容共有五条。分别是:

(一)修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本次修改中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从4%调整为“百分之二”。

(二)修改申请条件部分条款。结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本次对《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条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限制。同时,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从“低于13㎡(含13㎡)”调整为“不超过十五平方米”。此外,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人由原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修改为“高中阶段教育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修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为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初审权赋权街道办事处的改革要求,同时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确保群众“少跑路”并能一个窗口办理到位,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点修改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修改《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调换相关内容。在公共租赁住房实际运营过程中,申请人因疾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等情形可能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在本次修改中对调换的情形予以增加。关于调换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修改为“因疾病、就业、子女就学、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调换。”

(五)修改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内容。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腾退”情形及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本次修改将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腾退情形明确为:“1.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4.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5.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附属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置方式,操作性更强。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记者:唐兰刚

编辑:尹琳 实习生:卢青青 黄荣彪 | 校对:黄娟

责编:李丹 | 审核:周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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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襄阳官宣:公租房保障范围再扩大

2024-11-20 08:49   襄阳融媒体中心   阅读量 6709

昨天,市政府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根据2024年11月12日,代理市长杜海洋签署的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这一《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2024年10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以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对比新旧《办法》发现,修改的主要内容共有五条。分别是:

(一)修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本次修改中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从4%调整为“百分之二”。

(二)修改申请条件部分条款。结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本次对《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条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限制。同时,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从“低于13㎡(含13㎡)”调整为“不超过十五平方米”。此外,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人由原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修改为“高中阶段教育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修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为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初审权赋权街道办事处的改革要求,同时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确保群众“少跑路”并能一个窗口办理到位,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点修改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修改《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调换相关内容。在公共租赁住房实际运营过程中,申请人因疾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等情形可能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在本次修改中对调换的情形予以增加。关于调换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修改为“因疾病、就业、子女就学、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调换。”

(五)修改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内容。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腾退”情形及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本次修改将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腾退情形明确为:“1.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4.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5.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附属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置方式,操作性更强。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记者:唐兰刚

编辑:尹琳 实习生:卢青青 黄荣彪 | 校对:黄娟

责编:李丹 | 审核:周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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