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居住小区内景观建筑设施指标计算的公告,对居住小区内景观建筑设施提出规定。
公告显示,为加快推进襄阳高品质住宅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为居民提供丰富多样的公共活动空间,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居住小区内景观建筑设施提出规定。
居住小区内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等景观建筑设施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计建筑基底面积、不计产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占地面积不超过所在集中绿地面积的35%,且占地面积不大于450平方米;
(2)独立设置于小区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3)不得挪作他用。
▲案例景观建筑设施总平面图
▲案例景观建筑设施效果图1
▲案例景观建筑设施效果图2
▲案例景观建筑设施效果图3
▲案例景观建筑设施效果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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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