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想着能成个家,没想到钱花了,人也跑了……”爱情不分国界,但跨国婚恋背后的风险却不容小觑。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石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跨国婚恋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挽回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为想要涉足跨国婚恋的人群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陈某因大龄未婚见他人娶了个外籍配偶,为求同样“姻缘”,遂出资托李某介绍与一外籍女子排某相识。
在后续交往中,李某以支付彩礼、办理证件等各种理由要求陈某往其指定账户内打款,陈某陆续完成了多笔汇款。2019年5月,陈某与排某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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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段婚姻维持了不到半年,排某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陈某及其父亲认为李某与排某可能存在共同骗婚的行为,在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返还剩余款项未果后,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詹宏伟受理该案后,以促成李某还款为调解核心目标,厘清案涉款项来往脉络,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和李某的实际履行能力,提供了关于返还金额基数的中立参考意见,引导陈某将诉求从情绪化的指控调整为现实的经济损失挽回。
经多轮沟通协商,李某与陈某及其父亲最终就剩余款项31000元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因跨国婚恋引发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提醒
切勿轻信他人介绍的“异国良缘”,同时警惕他人以“介绍费”“服务费”等名义的大额转款要求,切忌因一时情感冲动草率转账。爱情不分国界,但守护自身权益的底线不能失守,唯有审慎对待,才能行稳致远、收获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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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
记者:胡劼菲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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