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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近日,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具体都有哪些新内容?一起来了解。

(一)严格执行充电价格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一律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所在场所电价政策。

(二)引导充电服务费合理形成。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自建充电设施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三)明确展示电价及服务费标准。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采用图片、视频等简洁易懂方式进行展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规范收费信息推送。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主动规范充电收费信息推送,在用户单次充电结束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具体信息,让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五)降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成本。

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尽量降低小区内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场地租赁费用。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六)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督促国有企业加大园(厂)区、所属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电网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尽量减免服务费。

(七)强化充电设施接电保障。

电网企业对具备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小区,主动靠前服务,做好供电电源情况排查,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保障充电设施接网容量需要,确保充电设施尽快“接上电”,做好充电设施电网侧供电设备运行维护,保障充电设施“用好电”。

(八)优化充电设施办电服务。

电网企业要落实“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出台办电服务指南,明确充电设施办电接入服务标准,压减充电设施办电服务时长,规范报装资料、优化办电流程,指导用户安全用电。

(九)大力推动直供电改造。

按照“能改尽改”原则,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实行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十)加强充电收费行为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 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对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执行政府电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引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政策要求,落实“价费分离”等有关规定,规范充电收费信息公示和推送。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来源:湖北发布 湖北消防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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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事关你的电动自行车!

2024-09-09 10:52   襄阳融媒体中心   阅读量 1281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近日,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具体都有哪些新内容?一起来了解。

(一)严格执行充电价格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一律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所在场所电价政策。

(二)引导充电服务费合理形成。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自建充电设施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三)明确展示电价及服务费标准。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采用图片、视频等简洁易懂方式进行展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规范收费信息推送。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主动规范充电收费信息推送,在用户单次充电结束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具体信息,让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五)降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成本。

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尽量降低小区内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场地租赁费用。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六)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督促国有企业加大园(厂)区、所属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电网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尽量减免服务费。

(七)强化充电设施接电保障。

电网企业对具备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小区,主动靠前服务,做好供电电源情况排查,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保障充电设施接网容量需要,确保充电设施尽快“接上电”,做好充电设施电网侧供电设备运行维护,保障充电设施“用好电”。

(八)优化充电设施办电服务。

电网企业要落实“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出台办电服务指南,明确充电设施办电接入服务标准,压减充电设施办电服务时长,规范报装资料、优化办电流程,指导用户安全用电。

(九)大力推动直供电改造。

按照“能改尽改”原则,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实行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十)加强充电收费行为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 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对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执行政府电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引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政策要求,落实“价费分离”等有关规定,规范充电收费信息公示和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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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发布 湖北消防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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