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没有缺席!”“法律没有辜负我们!”8月5日,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亲属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依法公正严惩犯罪分子为自己的亲人讨回公道表示衷心感谢。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7日,原审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的经济损失581560.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襄阳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作出改变管辖决定书,决定由襄阳中院依照第一程序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墨绿色无牌照富康车从襄阳市车管所过长虹桥到樊城区长虹路朝北行驶,经过长虹路输油管道局路段,将横穿公路的张某某(殁年64岁)撞倒。
周某某停车后将张某某抱放在肇事富康牌小型轿车后排座位上,驾车向原襄樊市襄阳区伙牌镇方向逃逸。当晚,周某某将张某某尸体运至伙牌镇汤岗村4组沟内掩埋。
经鉴定,张某某系全身多处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距最后一次进餐后2小时左右。后被告人周某某长期潜逃,直至2019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华强北派出所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5555元,死亡赔偿金587296元,合计622851元。
襄阳中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撞伤被害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周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坦白或认罪认罚。周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的经济损失622851元。
宣判后,周某某不服襄阳中院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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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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