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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无疑在中国卫生健康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明确了“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等基本制度的同时,又对社会办医、医患纠纷、特种药品需求等现实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没有对比就没有“杀伤力”新处罚依据的力!度!升!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

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敲黑板!!!

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明确了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6月1日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将优先适用《基本医疗促进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提醒: 

无证行医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欢迎广大群众及时向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举报无证行医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10-3604983。

同时,郑重警告:无证行医者以及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全媒体记者:方明辉 / 通讯员:余梦玲

编辑:彭梦迪 / 校对:大华

责编:周群、曾雄飞 / 审核: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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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无证行医最低罚5万!举报电话是……

2020-05-29 19:17   襄阳广播电视台   阅读量 40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无疑在中国卫生健康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明确了“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等基本制度的同时,又对社会办医、医患纠纷、特种药品需求等现实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没有对比就没有“杀伤力”新处罚依据的力!度!升!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

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敲黑板!!!

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明确了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6月1日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将优先适用《基本医疗促进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提醒: 

无证行医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欢迎广大群众及时向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举报无证行医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10-3604983。

同时,郑重警告:无证行医者以及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全媒体记者:方明辉 / 通讯员:余梦玲

编辑:彭梦迪 / 校对:大华

责编:周群、曾雄飞 / 审核: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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