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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31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可在此之后不过短短两年,被告人王某便又踏上了另一条不归路,伙同被告人刘某、曾某、郭某等人开始了毒品交易。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多次参与贩卖毒品,并收容他人吸毒,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伙同他人,发展下线,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王某便带着曾某前往陆丰市甲子镇与刘某见面,于是刘某便将王、曾二人带到 “阿姐”(另案处理)处,曾某以150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7000克后,付给王某20000元、刘某15000元作为介绍费。曾某转后便将毒品卖给郭为民,随后郭某又将到手的毒品贩卖给陈某等人,一条毒品贩卖链便由此形成,短短一年的时间,四人便从中谋取了高额利润,成为公安局的重点抓捕对象。

  人心不足蛇吞象,为了进一步提高收益,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曾某前往被告人郭某租住的商谈毒品交易,曾某提出交易量越大越好,郭某于是动了心,在家中还有40000元现金的情况下,又到银行取款96000元,准备进行交易。然而正义永远不会迟到,当日18时许,埋伏已久公安人员终将郭某、曾某二人抓获,并在郭某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57.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5.47克及非法持有手枪一支、子弹六发。

  在被告人曾某、郭某被抓获后,被告人王某、刘某仍继续作案,2015年1月7日,王某在深圳市某酒店向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约定以每千克20500元的价格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刘某将200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王某将30000元交给刘翔安,暂欠11000元。

  次日,王某便转而入住某便捷酒店,在该房间内先后容留马某、刘某等人吸食毒品。交易结束后,王某按照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其妻子的储蓄卡转款了10000元。此时的王某、刘某正沾沾自喜,享受着毒品带来的“快感”,却不知正义已然悄悄降临……

  2015年1月9日,公安机关没有给犯罪人员任何“喘息”的机会,依据犯罪线索,迅速行动,抓获王某,并从其暂住处查获此次交易的甲基苯丙胺及其他毒品,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007.75克(含量为76.78%)、甲基苯丙胺片剂19.07克、氯胺酮840.87克(含量为83.92%)。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扣押王某财产32200元。

证据面前,心存侥幸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被告人王某辩称公安人员所扣押的毒品中白色粉末不是自己的,认定毒品数量有误;被告人刘某则否认其向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辩称自己只是介绍王某与“阿姐”认识,对王某贩毒一事并不知情;被告人曾某表示自己前往郭某家并不是为了贩毒,而被告人郭某则强调从银行取款96000元是为了看病,与曾某往来的银行卡明细只能证明是和其在做皮包、皮带生意。

庭审结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曾某、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人系贩卖毒品犯罪的上下家,行为积极,作用相当,均系主犯。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7.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07克、氯胺酮840.87克,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32克,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48.6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7.26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郭某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对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郭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姚喻 / 校对:金芳

责编:周群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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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宣判重大毒品案件!两名毒枭一审被判死刑!

2018-06-27 22:43   襄阳之声  

昨天,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31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可在此之后不过短短两年,被告人王某便又踏上了另一条不归路,伙同被告人刘某、曾某、郭某等人开始了毒品交易。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多次参与贩卖毒品,并收容他人吸毒,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伙同他人,发展下线,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王某便带着曾某前往陆丰市甲子镇与刘某见面,于是刘某便将王、曾二人带到 “阿姐”(另案处理)处,曾某以150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7000克后,付给王某20000元、刘某15000元作为介绍费。曾某转后便将毒品卖给郭为民,随后郭某又将到手的毒品贩卖给陈某等人,一条毒品贩卖链便由此形成,短短一年的时间,四人便从中谋取了高额利润,成为公安局的重点抓捕对象。

  人心不足蛇吞象,为了进一步提高收益,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曾某前往被告人郭某租住的商谈毒品交易,曾某提出交易量越大越好,郭某于是动了心,在家中还有40000元现金的情况下,又到银行取款96000元,准备进行交易。然而正义永远不会迟到,当日18时许,埋伏已久公安人员终将郭某、曾某二人抓获,并在郭某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57.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5.47克及非法持有手枪一支、子弹六发。

  在被告人曾某、郭某被抓获后,被告人王某、刘某仍继续作案,2015年1月7日,王某在深圳市某酒店向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约定以每千克20500元的价格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刘某将200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王某将30000元交给刘翔安,暂欠11000元。

  次日,王某便转而入住某便捷酒店,在该房间内先后容留马某、刘某等人吸食毒品。交易结束后,王某按照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其妻子的储蓄卡转款了10000元。此时的王某、刘某正沾沾自喜,享受着毒品带来的“快感”,却不知正义已然悄悄降临……

  2015年1月9日,公安机关没有给犯罪人员任何“喘息”的机会,依据犯罪线索,迅速行动,抓获王某,并从其暂住处查获此次交易的甲基苯丙胺及其他毒品,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007.75克(含量为76.78%)、甲基苯丙胺片剂19.07克、氯胺酮840.87克(含量为83.92%)。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扣押王某财产32200元。

证据面前,心存侥幸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被告人王某辩称公安人员所扣押的毒品中白色粉末不是自己的,认定毒品数量有误;被告人刘某则否认其向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辩称自己只是介绍王某与“阿姐”认识,对王某贩毒一事并不知情;被告人曾某表示自己前往郭某家并不是为了贩毒,而被告人郭某则强调从银行取款96000元是为了看病,与曾某往来的银行卡明细只能证明是和其在做皮包、皮带生意。

庭审结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曾某、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人系贩卖毒品犯罪的上下家,行为积极,作用相当,均系主犯。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7.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07克、氯胺酮840.87克,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32克,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48.6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7.26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郭某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对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郭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姚喻 / 校对:金芳

责编:周群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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