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这曾是农村生活垃圾因为没有治理的真实写照。不过,随着我市在全省第一个制订出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标志着今后我市的农村垃圾将全面进行治理,确保农村环境不会出现垃圾围村的现象。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10月27号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根据这部共28条、将于明年3月20号开始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届时我市将建立财政保障、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军讲到,结合襄阳农村的实际,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作了规定。明确分类的标准与处理的要求,将农村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机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个类,也就是四分法。
在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要求上,条例规定必须定期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否则的话,除了责令改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违反规定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将给予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主任李才智讲到,市人大常委会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常委会的工作重点。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农村清洁工程。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和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定期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条例工作情况,对报告的形式加强跟踪监督,促进条例有效的执行和遵守。
记者:唐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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