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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更新多起典型案例的通报,一起来了解详情。

襄 阳

通报4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2011年9月至2016年6月,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邓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邓志江违规为其岳母、妻妹申报并领取低保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6年,谷城县茨河镇金牛寺村违规将帮扶单位给贫困户购买的猪仔以每头300元的标准,向贫困户收取押金共计3000元,以扶贫款的名义纳入村集体账。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许安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南漳县城关镇木瓜园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大江在主持木瓜园村工作期间,该村上报的易地搬迁对象33户93人有19户67人不符合国家易地搬迁政策。

王大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2013年2月至2016年11月,宜城市板桥店镇胡咀村党支部书记朱美奎,隐瞒其父亲、母亲已病故信息,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移民补助资金,受到撤销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宜 昌

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2013年4月,宜昌市地税局点军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孔凡景在其母亲去世后,违规安排和组织下属使用单位公车参加追悼会,并收受下属和同事礼金。2016年7月,孔凡景在操办儿子婚宴期间,邀请下属、同事参加其儿子婚宴,并接受下属、同事礼金。

孔凡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4年10月,宜昌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敦雄根据安排带队到内蒙古乌海市、呼和浩特市两地考察。考察期间,杨敦雄个人决定改变考察行程,带队分别到鄂尔多斯等地观光旅游;2015年9月,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永进根据安排带队到新疆慰问驻点职工。慰问期间,刘永进提议并带队到阿勒泰喀斯湖景区等地旅游。

杨敦雄、刘永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3、2017年3月,时任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彭革文(现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安排区检察院办公室科员吴祖泉准备好酒用于单位公务接待,吴祖泉三次购买茅台酒,后开具为购买厨房用品和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彭革文和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兵审批同意在区检察院机关财务上列支。

彭革文、吴祖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2017年2月6日至10日,宜昌市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区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时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颜尔新安排局机关、稽查分局和参训人员一起进餐,并饮用白酒5瓶,费用从培训费中列支。

颜尔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2013年5月,兴山县高桥乡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王支怀个人购置一辆越野车后,通过院长办公会,将个人私家车用于办理公务,由单位购买两张加油卡。2014年9月,王支怀个人办理一张加油卡,高桥乡卫生院为其充值并由其个人保管使用。

王支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恩 施

通报8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恩施市沙地乡黄广田村村委会委员吴启明违规收取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费用;漏报驻片农户2016年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情况,造成13户农户未享受到相关政策。同时,吴启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建始县花坪镇李家坪小学违规列支学生食堂经费,教职工挤占学生食堂资金,该校校长李昌富、食堂管理员向礼照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2016年9月,巴东县清太坪镇香樟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成恒在该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违规增加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对象,为其亲属取得较大房屋面积;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巴东县东壤口镇石板村党支部书记彭清连挪用该村易地搬迁户自筹资金,直到2017年7月才将资金上交到财政专户,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宣恩县晓关乡白沙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昌银在白沙溪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评议分配事项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为其亲属谋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一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宣恩县长潭河乡洗马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学文在该村低保评审核对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该村两户低保对象死亡后,其家属继续领取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咸丰县坪坝营镇原人大专职副主席李贤平在担任咸丰县坪坝营镇人大专职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实施扶贫工程项目,将扶贫工程直接发包给关系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2013年至2016年8月,来凤县大河镇白果树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滕洪,原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田卫华侵占私分该村集体资金。同时,滕洪、田卫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潜 江

通报2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2016年,潜江市渔洋镇毛桥村实施该村扶贫项目通村公路建设时,违规将项目工程肢解为两个项目进行招投标。

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绍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党支部副书记刘行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刘传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014年,徐肇友在担任潜江市龙湾镇红石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工作不实,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村民吴某某家庭二次领取危房改造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编辑:王晓

责任编辑:姚城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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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湖北省纪委通报19起典型案例,涉及襄阳、宜昌、恩施、潜江

2017-12-04 07:10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更新多起典型案例的通报,一起来了解详情。

襄 阳

通报4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2011年9月至2016年6月,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邓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邓志江违规为其岳母、妻妹申报并领取低保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6年,谷城县茨河镇金牛寺村违规将帮扶单位给贫困户购买的猪仔以每头300元的标准,向贫困户收取押金共计3000元,以扶贫款的名义纳入村集体账。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许安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南漳县城关镇木瓜园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大江在主持木瓜园村工作期间,该村上报的易地搬迁对象33户93人有19户67人不符合国家易地搬迁政策。

王大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2013年2月至2016年11月,宜城市板桥店镇胡咀村党支部书记朱美奎,隐瞒其父亲、母亲已病故信息,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移民补助资金,受到撤销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宜 昌

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2013年4月,宜昌市地税局点军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孔凡景在其母亲去世后,违规安排和组织下属使用单位公车参加追悼会,并收受下属和同事礼金。2016年7月,孔凡景在操办儿子婚宴期间,邀请下属、同事参加其儿子婚宴,并接受下属、同事礼金。

孔凡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4年10月,宜昌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敦雄根据安排带队到内蒙古乌海市、呼和浩特市两地考察。考察期间,杨敦雄个人决定改变考察行程,带队分别到鄂尔多斯等地观光旅游;2015年9月,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永进根据安排带队到新疆慰问驻点职工。慰问期间,刘永进提议并带队到阿勒泰喀斯湖景区等地旅游。

杨敦雄、刘永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3、2017年3月,时任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彭革文(现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安排区检察院办公室科员吴祖泉准备好酒用于单位公务接待,吴祖泉三次购买茅台酒,后开具为购买厨房用品和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彭革文和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兵审批同意在区检察院机关财务上列支。

彭革文、吴祖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2017年2月6日至10日,宜昌市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区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时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颜尔新安排局机关、稽查分局和参训人员一起进餐,并饮用白酒5瓶,费用从培训费中列支。

颜尔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2013年5月,兴山县高桥乡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王支怀个人购置一辆越野车后,通过院长办公会,将个人私家车用于办理公务,由单位购买两张加油卡。2014年9月,王支怀个人办理一张加油卡,高桥乡卫生院为其充值并由其个人保管使用。

王支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恩 施

通报8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恩施市沙地乡黄广田村村委会委员吴启明违规收取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费用;漏报驻片农户2016年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情况,造成13户农户未享受到相关政策。同时,吴启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建始县花坪镇李家坪小学违规列支学生食堂经费,教职工挤占学生食堂资金,该校校长李昌富、食堂管理员向礼照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2016年9月,巴东县清太坪镇香樟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成恒在该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违规增加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对象,为其亲属取得较大房屋面积;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巴东县东壤口镇石板村党支部书记彭清连挪用该村易地搬迁户自筹资金,直到2017年7月才将资金上交到财政专户,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宣恩县晓关乡白沙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昌银在白沙溪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评议分配事项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为其亲属谋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一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宣恩县长潭河乡洗马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学文在该村低保评审核对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该村两户低保对象死亡后,其家属继续领取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咸丰县坪坝营镇原人大专职副主席李贤平在担任咸丰县坪坝营镇人大专职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实施扶贫工程项目,将扶贫工程直接发包给关系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2013年至2016年8月,来凤县大河镇白果树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滕洪,原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田卫华侵占私分该村集体资金。同时,滕洪、田卫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潜 江

通报2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2016年,潜江市渔洋镇毛桥村实施该村扶贫项目通村公路建设时,违规将项目工程肢解为两个项目进行招投标。

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绍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党支部副书记刘行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刘传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014年,徐肇友在担任潜江市龙湾镇红石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工作不实,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村民吴某某家庭二次领取危房改造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编辑:王晓

责任编辑:姚城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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